《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中国与其余14个成员国1之间的贸易往来呈现良好态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总额同比增长约5.6%。中国出口企业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和开具原产地证明达26.6万份,货值约979亿元。出口方面,中国企业享受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约7.1亿元;进口方面,中国企业在RCEP项下享惠进口货值238.6亿元,减让关税5.2亿元。
在协议生效的短短半年时间内,RCEP释放出如此巨大的红利效应固然令人备受鼓舞,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RCEP的潜力尚待被广大企业更深入地挖掘。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应当充分利用RCEP的相关贸易和投资规则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全球产业链的合理布局,不断深化RCEP的红利效应。 
具体而言,中国企业进行全球产业链布局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区域合作,更加注重价值观的彼此认同,而非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关税减让的互惠机制上。以之前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例,尽管美国在特朗普政府时期退出了该协定,但其余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内的成员国最终签署达成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3(简称“CPTPP”),将成员国合作的重点放在了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充分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此同时,美国现任总统拜登于2022年5月23日在日本东京正式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简称“IPEF”)。该框架并未具体设置有关贸易关税的内容,而是重点关注成员国在供应链安全、绿色能源、反腐败和数字贸易等领域。美国主导的这一系列经济合作框架,都指向一个趋势,即未来高水平的区域合作,将优先关注成员国对整体营商与法治环境的建设,而不是单纯地强调自由贸易中关税的减让。这背后的逻辑在于,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不应仅局限于关税层面,因为各国未来各自的不同发展情形,通常会引起各国国内商品在成员国内部的比较优势发生与协定订立之初或高或低的变化。如果没有共同的价值观认同体系,各国原先谈判好的利益分配规则(如关税减让协议),随着各国国内产业比较优势的变化而导致的成员国内部利益冲突,将会变得难以调和。之前设定的关税协定也终将由于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得难以继续执行。因此,中国企业的产业布局规划不应仅限于RCEP成员国范围内,而是需要通过不同协定之间的高效衔接,将产业布局在具有与原材料和目标销售市场等上下游市场具有相似价值体系的区域内。这样方可有利于中国企业在面对更广大的市场时拥有游刃有余的市场准入空间和竞争优势。 其次,RCEP中关于关税减让的互惠机制,虽然对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但就同一成员国内的不同企业而言,如果没有谋求产业链布局而仅被动地在国内进行生产加工,那么将无法和国内其他同行竞争对手拉开差距。易言之,对中国企业个体而言,利用RCEP谋划竞争优势,根本在于主动谋求产业链的优化布局,从而获取对同行竞争者的长期战略优势。否则,同一国内所有企业享受的关税减让优惠幅度基本相同,并不能充分发挥RCEP对企业个体的竞争力提升。 第三,当今世界风云变幻,俄乌冲突、中美关系、台海局势、新冠疫情等不确定风险导致企业供应链安全隐患时隐时现。面对错综复杂的地缘政治和政经危机,中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规则实现产业布局的多元化,分散区域政治和经济风险,努力提升供应链的韧性,有效降低因供应链中断带来的巨额成本代价。

基于上述诸类原因,在RCEP中,除了企业普遍关注的关税互惠减让安排外,更应引起企业重点关注的应当是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的“累积”规则,其为企业“走出去”进行产业链的全球布局提供了重要且深远的操作指引。 具体来说,“累积”规则分为两款。第一款表述的主要意思为,在RCEP成员国内的产品(主要针对中间半成品),一旦通过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而获得当地原产资格之后,该产品之后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和出口均被视为原产货物,从而享受相应的RCEP协定优惠关税税率。简言之,一个最终成品中的若干中间半成品只要在任意一个成员国内率先被认定为具有原产资格,之后在RCEP成员区域内流转中的产品价值均可被层层累积。这样一来,生产商就可以大大扩展其生产和制造产品的选择区域。这为RCEP与其他区域协定的衔接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先将RCEP成员国之外的原材料通过当地国家的其他协定以优惠税率进口至该国,之后再利用该国同样是RCEP成员国的身份,将原材料加工至符合RCEP规则中的原产货物。之后可将该加工后的原产货物出口至其他RCEP成员国进行进一步加工,在互相流转的过程中均可获得RCEP协定优惠税率的红利。 “累积”规则第二款表述的主要意思为,在RCEP生效后的5年内,各成员国将审议评估是否将第一款中的累积规则扩展至成员国内所有货物的生产和增值部分。易言之,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意味着前述第一款中的前提条件——中间半成品首先要获得原产资格后才允许被进一步累积——将被移除。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所有RCEP成员国内生产流转的半成品只要在最终被加工成成品时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即可获得原产资格,而无需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先行获得原产资格的认证。这将会大幅降低原产资格认证的门槛,从而显著提升企业在区域内进行产业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累积规则,也被形象地称为“完全累积”规则,即真正实现整个生产活动的区域价值累积,而无需关注中间生产过程中的原产资格要求。被普遍认为整体具有更高标准的CPTPP就直接采用该“完全累积”规则。因此,一旦五年内该第二款被RCEP成员国审议通过,基于相同的“完全累积”规则,企业或可选择一个同时属于RCEP和CPTPP的成员国进行产业链布局,从而将原材料和目标市场大幅扩展到两个协议分别覆盖的众多成员国。当然,企业可基于其自身特殊的产业链情形,考虑将RCEP与其他区域协定进行衔接,因为产业链的布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如原材料和目标市场的覆盖国家等)。 总之,RCEP中的关税减让安排虽然一直是众多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基于当今世界复杂的变化趋势,基于价值观基础上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更应值得企业重点关注。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协定安排,站在更高的战略高度,仔细审视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以及未来的全球产业布局,将产业链分散布局在与自身产业上下游市场具有高度契合的协定体系中,为未来融入和衔接更多高水平的区域合作框架夯实战略基础。 注释:
1. 截至2022年8月,RCEP已签署成员国共15个,分别为:东盟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RCEP半年“成绩单”亮点纷呈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fzdongtai/202208/49379_1.html 3.截至2022年8月,CPTPP已签署成员国共11个,分别为: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文莱、墨西哥、智利和秘鲁。 4.截至2022年8月,IPEF已签署成员国共14个,分别为: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和斐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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