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浙江省境外投资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Outbound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OI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已经或有意向赴境外投资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交流经验,信息共享;致力于促进浙江省境外投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
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表达境外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代表本协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企业自律。指导会员遵守公约,规范经营,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三)宣传国家和我省境外投资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推荐境外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投资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项目对接合作。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座谈、交流等活动,加强彼此信息沟通。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外浙江企业、浙江商会的整合协调,探索推进境内外浙江企业交流互动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化。
  (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各市县自愿加入本协会,作为名誉会员,不收取会费,不拥有表决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身份(资格)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会帮助,争取财政扶持;
  (六)优先获得政策支持、信息和合作机会
  (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协会的业务协调;
  (五)向本协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1、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企业规范的;
  2、有恶意竞争行为,并经本协会警告一次仍不予纠正的;
  3、在海外市场发生严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并经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予以警告或处罚的;
  4、恶意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予缴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决定有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推举一名代表产生,团体会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会员一票制,决议须经出席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分期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定期会议为每年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各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推荐,或各地市商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荐,或经10个会员共同推荐产生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决定常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会长助理的聘任和罢免;
  (七)决定名誉职务及顾问的人选;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本协会人事、财务、资产、服务管理原则;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为理事会议事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八)、(九)项职责,还负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做出涉及企业自律的具体制度安排;
  (三)提出促进会员单位境外投资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研究决定开展涉及境外投资发展的重要工作,并批准工作方案;
  (四)批准常设办事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深资历和良好声誉;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符合第二十五条所规定条件的,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会长助理;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执行日常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协会日常业务开支;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所在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负责人,或在上述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权威的独立第三方人员担任。
  监事不得由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人员兼任,监事单位也不得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单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个人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促进境外投资及相关服务事业的发展。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出资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正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联合党支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0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